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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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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各自举证[第3页/共4页]

童逸低着头,面现苦涩,害臊地答道:“我……我当时一心想和被告仳离,为了少分钱给被告,就偷偷转移财产,将钱转移给被告,以便我和被告另立新家。”

法官说道:“被告、第三人顺次停止质证。”

听到童逸的答复,李超对劲一笑,接着对喻可儿发问,“被告喻可儿,钱转移至账户上,为何你会去买房买车?”

李超对着审判长说道:“我方发问结束。”

证据再被执勤法警交到童逸手中,由第三人童逸停止质证。

“对第2组证据,实在性无贰言,但关联性有贰言。并不能证明该股票出让款就是被告与第三人的伉俪共同财产。”

执勤法警将林善若提交的证据拿给李昏君检察,李昏君坐正了身子,一组组翻看证据后,平静自如地颁发质证定见:“对被告供应的第1组证据的实在性没有贰言。但现在被告喻可儿才瞥见结婚照原件,x年10月9日第三人给喻可儿看过仳离和谈书,被告和第三人恋**时并不晓得第三人已婚。”

“对证据4,实在性、合法性没法确认,关联性有贰言,即便是真的谈天记录。也不能单凭第三人说是其小我财产就算作其小我财产,不能证明该财产属第三人小我财产。”

李昏君明显是有备而来,提交的证据充分详确,直接指证童逸的错误以及证明本身的无辜,将被告洗刷成了一朵白莲花,半点错误都没有。

“4、**谈天记录,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存在婚外情,被告对第三人已婚的究竟知情,被告逼迫第三人与被告仳离,为免于豆割财产,第三人和被告同谋转移财产,第三人擅自将其与被告共有的伉俪共同财产471万元转移至被告账户,用于买房买车,以便二人组建新的家庭。”

林善若条分缕析地申明每一份证据的证明内容,清楚明白。证据构成链条,充分证明第三人与被告的不法转移财产的行动。陈慧英和童老爷子听得点头,李超也是浅笑着看师姐精干熟稔的帅气表示。

1、10月2日-10月9日**谈天记录19页。证明第三人化名林枫,谎称已经仳离1年多。要求与被告见面。

4、x年3月12日的**谈天记录,第三人向被告表示“我的统统都是你的”以及”统统的钱都是我小我的,与姓陈的无关”等承诺,均显现第三人给付被告款项属于赠与行动,被告有充沛来由信赖第三人所赠与的财产是其小我财产。

李超接着发问,“x年10月9日,你和第三人去旅店开房产生干系,当时你是否仳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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