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5章 是否法定权利[第3页/共3页]
201X年元月4日,聂云因病归天,次日火花,骨灰由其丈夫刘强保管。
我方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刘强在半个月内安葬二被告女儿聂云的骨灰;2、被告刘强应赔付二被告精力侵害安抚金20000元;3、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2、火化证,证明聂云于201X年元月4日火化,被告刘强作为其丈夫,骨灰由殡仪馆事情职员送到刘强手中,刘强对骨灰具有措置的权力。”
“我方提交2组证据:
1997年8月,被告聂海华、李晓莲之女聂云与被告刘强登记结婚。
刘强听到李超的陈述和控告,却满不在乎地耸耸肩,轻声骂道:“臭婆娘的骨灰关你们卵事。”
是以,我方要求法院依法采纳二被告的诉讼要求。”
“上面由被告刘强停止举证。”
一是本案不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祭奠权并不是个法律观点,其的构成源于社会风俗,法律没有规定几十圈,由此激发的争议由支属自行处理,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李超将一组组证据摆了出来,踏实有力,充分地证明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被告聂海华、李晓莲多次扣问女儿聂云的骨灰是否安葬、安葬那边,刘强因为之前的仇恨一向拒不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