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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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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严禁有罪类推[第3页/共3页]

如此锋利完整的辩论定见,很难辩驳,薛东一时候沉默了。

“起首,我要指出对方诉讼代理人三个弊端。诉讼代理人犯的第一个弊端是有罪类推。《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掳掠、掠取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定见》第八条规定有个前置前提,那就是行动人先行实施了伤害、**等犯法行动。详细到本案中,被告人和男性产生性行动,底子不是犯法行动,不满足该条目规定的前置前提。”

“遵循对方的逻辑,杀人犯杀了人,因为凶手是大家皆知的杀人犯,死者就应当是志愿被杀人犯所杀,杀人犯不该为此接管惩办。由此可见,对方辩白人的逻辑是多么的好笑!”

“详细到本案中,被告人在旅店中与受害人王旭东产生性行动,然后拿走保藏nei衣物,事情产生在旅店当中,遵循法律规定,底子不属于入户掳掠的范围。”

薛东一番正理越说越来劲,一张胖脸因为非常的镇静,暴露大块潮红之色。李仁勇见薛东说得头头是道,不由得微微点点头,脸上重现披收回对劲地嘲笑,挑衅似地看着李超和浩繁受害人。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居处,其特性表示为供别人家庭糊口和与外界相对断绝两个方面,前者为服从特性,后者为场合特性。普通环境下,个人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该认定为‘户’……”

“是以,我方以为被告人掳掠既遂,且属入户掳掠、多次掳掠,理应从重惩罚,判正法刑!”

“至于被告人劫走了受害人的衣物,受害人的合法财产nei衣物立即离开了受害人的掌控,被告人就已经构成了掳掠犯法既遂。至于被告人保藏这些掳掠获得的nei衣物,是被告人对赃物的后续措置利用。”

不但受害人,就连合议庭成员都专注地听着。李超颁发结束以后,审判长不着陈迹地悄悄点了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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