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 天津条约[第4页/共4页]
条约第八部分,清廷兵部向大唐共和国北方产业个人采购总代价为三百万两白银的兵器设备,首要为sc-2后装线膛枪、sc1776线膛火炮等,及相干弹药。
1779年10月3日,清廷内阁辅弼袁守侗与大唐远征军总司令白南,在天津签订了第一个唐清之间缔结的正式条约,史称《一七七九天津条约》。
条约第六部分。唐清两国全面签订帮手流民安设善后条目。大唐共和国有任务帮忙清国安设其海内失地赋闲流民,两国设立流民安设委员会。由唐清两国官员共管,经费由大唐方面供应和办理。清国处所各级官府,需向流民安设委员会的各项行动无前提供应便利。
条约第五部分,广东省临时由大唐广东战区司令部代管,代管期至1781年1月1日停止。代管期间,大唐应向清廷交纳1000万两白银作为代管租费,大唐不必分外向清廷交纳本地财税。别的代管期间,唐军广东战区需公费帮手清军组建三镇新军,代管期结束时,新军应完整练成并转交批示权给清兵部西南军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