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耳曼民族[第1页/共3页]
是以,百姓议会在光亮神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百姓的权力:
嗯,说了这么多,最后一条才是阿马思嘉最大的目标,其他的只是用来忽悠老百姓和这帮知识分子的,等他真正掌权了并克服敌国联军的入侵,仰仗庞大的名誉,还不是他一手独裁这个国度?
第十四条
社会有官僚求构造公事职员陈述其事情。
明天,我们日耳曼民族真正的站起来了,我们不但是颠覆了一个天子,我们是完整颠覆全部封建体制,今后今后,我们将建立起真正的为统统群众办事的国度,全部国度便是日耳曼民族,统统的群众即为一体,每一小我都是为了民族而战,而不再是为了某个天子的私欲而血染疆场,我信赖,只要我们连合起来,巨大的日耳曼民族将战无不堪!
第一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保持和行政办理的支出,大众赋税就成为必不成少的;赋税应在全部百姓之间按其才气作划一的分摊。
自在就是指有权处置统统有害于别人的行动。是以,大家的天然权力的利用,只以包管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一样权力为限定。此等限定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定见的颁发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大众次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定见、乃至信教的定见而蒙受干与。
第九条
第五条
法律独一权制止有害于社会的行动。凡未经法律制止的行动即不得遭到毛病,并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处置法律所未规定的行动。
第三条
凡小我权力无实在保障和分权未建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六条
第二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环境下并遵循法律所唆使的手续,不得控告、拘系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公布、履行或令人履行专毕号令者应受惩罚;但按照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百姓该当当即从命;顺从则构成犯法。
第七条
全部国度将以独立宣言为宪法,宪法即为日耳曼民族的最高法律,不管任何人都置于宪法之下!法律面前大家划一,私有财产崇高不成侵犯。
第十一条
私家财产崇高不成侵犯,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大众需求所明显必须时,且在公允而预先补偿的前提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遭到剥夺。
我宣布将组建百姓议会,制定庇护统统日耳曼民族百姓的权力,打消天子这个职位,天下最高魁首将为百姓议会的议长!
第十七条
讲台上,阿马思嘉。冯。威廉身穿戎服,衣装笔挺的站在那边,看着上面这些打天下的班底,朗声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