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口和结婚年龄[第2页/共3页]
西周期间,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龄。前人以为:男三十筋骨固执,能够做父亲,女二十发育成熟,能够做母亲。
人丁政策
当代的人丁和结婚春秋历朝当局关于婚龄的法规,有两种范例。一是通例的,肯定法订婚龄,即规定男女到多少岁才气够结婚;一是临时性的,视当时社会环境而制定,这类法规就一个朝代讲是偶见的,把很多朝代的串在一起,也能够发明它们的共同性:是为处理一个凸起的社会题目而制定的。
而后,历代王朝关于婚龄的规定逐步降落。春秋期间,齐桓公规定:男人三十立室,女子十五出嫁。越王勾践规定:男人二十不婚,女子十六不嫁,罪及父母。这是诸侯间为了争夺霸权,而采纳加快人丁增殖、增加劳动力和兵源的晚婚政策。
汉朝曾规定:女子十五以上不出嫁者交五倍的赋税,逼迫群众晚婚,乃至很多父母不晓得如何扶养教诲后代,形成婴儿灭亡率增高。
西晋规定:女子年十七,父母不为其出嫁,由处所官吏择配。北齐时乃至把杂户中后代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婚嫁者全数征集退役。北周时男十5、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
在公布的强迫晚婚法律中,我们还能够看到,当局倡导孀妇再婚,如前述贞观圣旨表述极清楚。唐之前的人们对再婚女子并不或不如何轻视,但对守节的表示赞美。贞观令讲孀妇丧服期满,当局就要求她再行婚配,当然,对于对峙不再醮的也不逼迫。妇女二次结婚,本应同男人一样,是她的权力,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却对二婚女子横加指责,但是在晚婚令实施时,当局就鼓励女子再婚,在客观上也是对守节看法的打击。
孟子讲诸侯有三宝:地盘、群众和政事,没有必然命量的群众,国度也就不成其为国度。当局为使少年晚婚,倡导简化婚仪,俭仆办婚事,前面提到的北周武帝诏令中“以时嫁娶,务从俭仆,勿为财币稽留”的号令,就是讲的这个原则。如果婚姻两边竞要财礼和嫁奁,贫困之家很难及时婚配,更不要说提早攀亲了。
正式建立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命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女儿到了17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当局就要强行把她婚配了,要那样,还不如父母赶在17岁之前让她结了婚。
转自《东南早报》
进入近代后,法订婚龄慢慢进步。民百姓法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束缚初期,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现在新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