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换偶之后[第1页/共4页]
聚众淫乱罪是指堆积世人停止个人淫乱活动的行动,详细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非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停止其他淫乱活动。并且,参与者必须是志愿的。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地痞罪,1997年刑法订正的时候,地痞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迫猥亵、欺侮妇女罪、挑衅惹事罪和聚众打斗罪五个小罪名。此中,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聚众停止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插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性学专家李银河博士以为,聚众淫乱罪本来被列在“地痞罪”中,地痞罪被打消后,这一罪名却保存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目前,这一罪名在社会实际中已很少合用,是以建议打消。以保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松散性。
该罪是否有需求打消,目前在海内还很有争议。自在当然宝贵,但自在向来没法离开实际的泥土和文明、伦理、品德等综合身分的制约,能够说绝对自在是不存在的,即便换偶不被以为是聚众淫乱罪,即便聚众淫乱罪在将来的某一天真的打消了,那也并不料味着我们都能够随心所欲地去痛快地互换朋友,互换性权力与性资本,因为性不但仅是有其生物学根本的,另有社会性和心机保持,特别是很多人对婚姻对朋友有深切的豪情,固然对更新奇刺激的性工具充满猎奇,但也要充分考虑到性伴互换以后带来的心机影响。我们一向以来所信奉的性品德、对朋友的忠贞、对婚姻的任务,对相互爱和性的独一指向性,都能够是以被完整颠覆。
按照社会学调查,换偶大多是中产阶层为之。亨利陈述估计全美国有2%的已婚佳耦起码参与过一次换偶活动。《红书》杂志调查发明,有4%的人起码参与过一次。换偶活动的参与者以为,此类活动扩大了婚姻性糊口的范围,同时又不会威胁到根基的婚姻干系。但是究竟真的如此吗?
看到如许的法律规定我在想,如果换偶的参与者们并不在同一个房间里呢?乃至能够不在同一家旅店,那还算不算“聚众淫乱”?如果奖惩了在同一时候、同一地点产生的换偶活动,而不奖惩不在同一时候、同一地点的换偶活动,那么如许的规定是公允而全面的吗?实际倒是法律很难奖惩不在同一时候和地点产生的换偶行动,总不成能对统统产生的性行动都来个备案制,先考核一下是否换偶,是否有款项身分,是否有结婚证书,是否有爱情干系。那并不实际,也侵犯人权,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