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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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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第3页/共5页]

刑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羣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溜者,廷理斩其輈,戮其御。因而太子入朝,马蹄践溜,廷理斩其輈,戮其御。太子怒,入为王泣曰:必为我诛戮廷理。王曰:法者以是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诛也?夫犯法废令不尊敬社稷者,是臣乘君而下尚校也。臣乘君则主失威,下尚校则上位危。威失位危,社稷不守,吾将何故遗子孙?因而太子乃还走,避舍露宿三日,北面再拜请极刑。一曰。楚王急召太子。楚国之法,车不得至于茅门。天雨,廷中有潦,太子遂驱车至于茅门。廷理曰:车不得至茅门,不法也。太子曰:王召急,不得须无潦。遂驱之。廷理举受而击其马,败其驾。太子入为王泣曰:廷中多潦,驱车至茅门,廷理曰不法也,举受击臣马,败臣驾,王必诛之。王曰:前有老主而不踰,后有储主而不属,矜矣。是真吾守法之臣也。乃益爵二级,而开后门出太子,勿复过。

夫痤疽之痛也,非砭骨髓,则烦心不成支也。非如是不能令人以半寸砥石弹之。古人主之于治亦然,非不知有苦则安。欲治其国#11,非如是不能听圣知而诛乱臣。乱臣#12者,必重人。重人者,必人主所甚敬爱也。人主所甚敬爱也者,是同坚白也。夫以布衣之资,欲以离人主之坚白所爱,是以解左脏说右髀者,是身必死而说不可者也。

#5『口』显系『曰』之误,当改。

#6『散』显系『哉』之误,当改。

#3赵用贤本、凌瀛初本作『王』,据改。

#1『货』显系『贷』之误,当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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