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5章 是否法定权利[第1页/共3页]
二被告作为岳父母,劝过刘强要珍惜家庭,要对家庭卖力人。
3、火化记录,证明聂云于201X年元月4日因病归天后火化,以及证明被告刘强保管了聂云的骨灰。
刘强仍然是那副无所谓的模样,宁伟成听了李超的举证后,也是一脸的平平。
“上面两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核心和各自的主张停止举证和质证。起首由由被告方举证。”
是以,我方要求法院依法采纳二被告的诉讼要求。”
1、结婚证,证明被告刘强与聂云生前系伉俪干系,被告刘强有权保管聂云的骨灰。
并且祭奠权也不是法定权力,只是一个民风风俗商定的观点,即便侵犯,也构不成违法。”
对证据4,实在性没有贰言,但合法性和关联性有贰言。二被告要去停止祭奠,本身在家便能够燃纸烧香,刘强保管骨灰的行动并没有侵犯他们的祭奠权。
对证据3,聂云确切于201X年元月4日病逝火花,骨灰也确切由刘强保管。但刘强作为聂云的丈夫,保管其骨灰合适法律规定,刘强有权对聂云的骨灰停止措置。
李超收回目光,自傲安闲地陈述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被告的拜托代理人,特陈述以下:
我方底子没有侵犯二被告的祭奠权,二被告能够随时烧纸烧香祭奠本身的女儿,并不需求我方的共同。
我方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刘强在半个月内安葬二被告女儿聂云的骨灰;2、被告刘强应赔付二被告精力侵害安抚金20000元;3、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201X年元月4日,聂云因病归天,次日火花,骨灰由其丈夫刘强保管。
轮到被告辩论了, 宁伟成昂首挺胸,理直气壮地答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被告刘强的代理人,特口头辩论以下。
2、火化证,证明聂云于201X年元月4日火化,被告刘强作为其丈夫,骨灰由殡仪馆事情职员送到刘强手中,刘强对骨灰具有措置的权力。”
李超将一组组证据摆了出来,踏实有力,充分地证明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宁伟成拿到证据质料停止翻看,然后大声颁发质证定见:“对证据1和2,实在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贰言。
李超富有豪情地陈述告状定见,这些话触到了聂海华和李晓莲的悲伤处,两人眼睛微红。
刘强听到李超的陈述和控告,却满不在乎地耸耸肩,轻声骂道:“臭婆娘的骨灰关你们卵事。”
一是本案不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祭奠权并不是个法律观点,其的构成源于社会风俗,法律没有规定几十圈,由此激发的争议由支属自行处理,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