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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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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章 是否法定权利[第1页/共3页]

“上面两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核心和各自的主张停止举证和质证。起首由由被告方举证。”

而聂海华听到手都节制不住地颤抖,他的老伴连泪水都流了下来。女儿已颠季世三年多,他们都不晓得女儿在那里。

刘强听到李超的陈述和控告,却满不在乎地耸耸肩,轻声骂道:“臭婆娘的骨灰关你们卵事。”

李超收回目光,自傲安闲地陈述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被告的拜托代理人,特陈述以下:

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聂云与被告刘强生前系伉俪干系。

一是本案不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祭奠权并不是个法律观点,其的构成源于社会风俗,法律没有规定几十圈,由此激发的争议由支属自行处理,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动严峻侵犯了二被告的祭奠权,给二被告形成了精力创伤。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告状讼。

“上面由被告针对被告的诉讼要求以及究竟和来由提出本身的辩论定见。”

对证据4,实在性没有贰言,但合法性和关联性有贰言。二被告要去停止祭奠,本身在家便能够燃纸烧香,刘强保管骨灰的行动并没有侵犯他们的祭奠权。

“我方提交2组证据:

2、火化证,证明聂云于201X年元月4日火化,被告刘强作为其丈夫,骨灰由殡仪馆事情职员送到刘强手中,刘强对骨灰具有措置的权力。”

3、火化记录,证明聂云于201X年元月4日因病归天后火化,以及证明被告刘强保管了聂云的骨灰。

1、结婚证,证明被告刘强与聂云生前系伉俪干系,被告刘强有权保管聂云的骨灰。

宁伟成在李超陈述的时候,边听边思考辩驳的观点。李超说完,宁伟已经是一脸自傲、成竹在胸。

从女儿火化至今已经有三年零三个月了,因为被告刘强的不共同以及倔强的回绝,二被告至今不知女儿的去处,也没有祭奠到女儿。

“上面由被告刘强停止举证。”

“值庭法警将被告提交的证据交于被告,由被告对被告所提证据停止质证。”

李超拿出筹办好的证据质料,朗声道:“我方提交四组证据:1、街道办和派出所的证明,证明被告聂海华、李晓莲与聂云系父母女儿的干系。

思念祭奠亲人是人之常情。被告聂海华、李晓莲多次提出祭奠女儿的要求,也被刘强在理回绝。

对证据2实在性亦无贰言,证明内容有贰言,刘强对聂云骨灰的措置不能有悖于社会民风,刘强拒不奉告聂云骨灰的安葬处,有悖于社会民风,侵犯了二位白叟的祭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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