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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马来人与华人及其关系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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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契约:马来亚影响华巫关系的族群政策基调之确立[第2页/共5页]

第二款:除无统治者之州外,州宪法所肯定每一州之统治者作为该州回教首长之职位,及作为回教首长所享有之权力、特权、专有权及权力,完整不受影响或减弱;惟当统治者集会同意将任何一项宗教行动、典礼或典礼扩大实施于结合邦时,则各州统治者必须以回教首长之职位受权最高元首为其代表。

3、马来语文为结合邦语文关于马来语文为结合邦国度语文这一规定,因为宪法实施后直接影响到了华人和印度人方言黉舍的存在和生长,是导致马来人与华人等非马来人族群间在族群教诲题目上争论最狠恶的身分,特别是传闻当年马华公会与马来人天下同一机构在这个题目上有相互承诺一“因为马华在独立期间,为了互换华人的百姓权及政治好处,已采取巫英文为官方语文,是以不能叛变信誉去支撑汉文语文活动”,它还成了马华公会与华教活动魁首之间耐久挥不去的阴云,乃至严峻地影响到了华人内部的连合。

第二款:任何一州之地盘,在现行法律下尚未成为马来保存地,以及未经开辟或垦殖者,可依该法律宣布成为马来保存地。

第二款:……最高元首必须以需求之体例履行本宪法及联邦法律付与之职务,……确保在大众办事之职位(州之大众办事除外)、奖学金、助学金及结合邦当局赐与或供应之其他近似之教诲或练习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为马来人……保存其以为公道比例之份额。并且,当联邦法律规定需求任何准证或执照方可处置任何行业或贸易时,必须在该项法律及本条之规定下,在准证及执照方面,保存其以为公道比例之份额。

第六款:本条内“官方用处”一词,乃指当局之任何用处,非论是结合邦当局或州当局,并包含大众构造之任何用处。(为1971年修宪时新增加条目)

第五款:最高元首必须为吉隆坡及纳闽结合邦直辖区之回教首长,国会得为此制定法律管束回教事件,及建立一个理事会,向最高元首供应有关回教事件之奉劝。(为1973年修宪时新增加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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