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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马来人与华人及其关系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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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契约:马来亚影响华巫关系的族群政策基调之确立[第3页/共5页]

第一款:最高元首必须有任务根据本条之规定,庇护马来人……之特别职位以及其他民族之合法权益。

第二款:任何一州之地盘,在现行法律下尚未成为马来保存地,以及未经开辟或垦殖者,可依该法律宣布成为马来保存地。

第八款(A):即便本宪法有任何规定,当为供应马来西亚教诲文凭或划一程度以上教诲之任何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诲机构办理当局所能供应任何学科之学额少过有资格申请退学者时,最高元首必须有合法权力根据本条向有关当局收回需求之通令,确保能为马来人……在该学额中保存其以为公道之份额,而有关当局必须适本地顺今后项通令。(为1971年修宪时新增加条目/Act A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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