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章[第4页/共4页]
定金,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包管。债务人实施债务后,定金该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施商定的债务的,无官僚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施商定的债务的,该当双倍返还金。
辨别:1)先实施任务的当事人有不安抗辩权2)负同时实施任务的当事人有同时实施抗辩权2)负后实施任务的当事人有先实施抗辩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务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务的包管。债务人不实施债务时,债务人有权遵循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